商品房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与开发商签订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条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当发生开发商违约的事项时,既要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可滥用诉讼权利。
【案例回放】
原告陈某与李某莲夫妻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136㎡房屋,总价款270余万元,买方付清房款后,卖方应当在2020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第九条约定房屋交付应当符合的条件,即: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如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则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夫妻分批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70余万元,但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未向其书面通知交付房屋。2021年5月10日,陈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案涉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到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64307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关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26日的违约金64307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拒不执行判决,一段时间后陈某夫妻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后续延长的时间到实际交房日产生的违约金。法庭上,被告方出示证据表示案涉房屋已取得交房相关证件,原告不予理会。法院判决支持原告2021年3月27日至本次诉讼庭审日即2021年7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29553.12元,而未计算到实际交房日。
(案例供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既然签订了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就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尤其是确保商品房质量、面积及房屋交付的时间等约定。本案引发原告提起两次诉讼,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商未依约向原告送达书面交付房屋的通知,导致原告对具体收房时间不知情,无法及时收房,这一不作为行为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开发商不得不承担两次诉讼产生的近10万元违约金损失。
本案被告在两次诉讼中均当庭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且在诉讼中口头告知原告案涉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原告却不自行前往被告处收验房屋,怠于行使其收房权利,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对其主张的本次诉讼庭审日之后的违约金未予支持。
(马兰 钟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