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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彩礼并同居,感情破裂应酌情返还

纳娟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专业、劳动争议、婚姻家事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纳娟

男方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额彩礼、表达结婚诚意是一种民间风俗。但如果最后双方未能结婚或离婚,彩礼应当视情况予以返还。

【案例回放】

男子田某与女子龙某于202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当日,田某给龙某20万元钱,对方当场返还1万元回礼。2021年1月1日,二人举行了婚礼,龙某父母又支付田某“改口费”1万元,购买陪嫁用品价值8200元,给田某购买金戒指花费1.07万元。同时,田某陈述按照习俗支付购买衣物、红包礼金等共计3.2万元。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共同生活,龙某怀孕后流产,2021年9月10日,田某将龙某送回娘家,双方分居。男方提出离婚,要求龙某及父母返还彩礼及其他款项23.2万元,包括购买衣物、红包礼金等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虽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不属于法律应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现同居关系已解除,女方及父母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向男方返还彩礼10万元。关于购买衣物、红包礼金,是当地群众订婚的一种传统风俗,属相互取悦对方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

【律师说法】

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确未禁止,不少地方仍存在“女儿出嫁,彩礼铺路”的风俗,涉及数额几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发生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约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民间习俗,订立婚约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往往也有女方父母参与其中。给付彩礼的本意为向对方及其父母、亲属表示结婚诚意等,但有的父母因为所谓“面子”等问题,将女儿缔结婚姻变异为借婚姻敛财的机会。国家针对类似情况,在立法上创设“彩礼返还”制度,有些地方甚至出台移风易俗实施方案,严格限制彩礼标准,其目的均是为了提倡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念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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