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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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丁维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维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维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8156.68元、违约金4815.6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元,被告丁维福负担114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维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2946.96元、违约金1294.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金华负担1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闫东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东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东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2115.36元、违约金2211.5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元,被告闫东凯负担4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闫东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立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7254.92元、违约金1725.4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马立才负担2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立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金兰、马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兰、马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4107.02元、违约金2410.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元,被告马金兰负担47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金兰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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