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进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4486.72元、违约金2448.6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李进伏负担4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进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占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1531.6元、违约金1153.1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张占林负担1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占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昊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宁夏众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248124元)、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鉴定费8000元)、开庭传票(质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