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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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司全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梦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司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48525.5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合计198525.56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由被告司全林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月利率10.3312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自2022年3月30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杨梦星对以上被告司全林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1元,由被告司全林、杨梦星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司全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头闸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班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马茹尔与被告班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王进昌:

本院受理原告寇忠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5万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11476号

王洋、宁夏顺洋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洋、宁夏顺洋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洋、宁夏顺洋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返还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29号房屋;被执行人王洋、宁夏顺洋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支付房屋租金63310元、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执行人王洋、宁夏顺洋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缴纳执行费95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们于2022年12月28日之前搬离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29号房屋,并将屋内物品全部腾空,逾期仍未搬离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因逾期未搬离,本院强制执行中导致屋内物品贬值、毁损、灭失等风险由被执行人自行负担。强制腾房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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