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1979号
马科、丁惠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科、丁惠敏、王学林、马力娟、马会、马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科、丁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元、截至2022年11月9日的利息29277.48元,共计29287.48元。2022年11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9.4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王学林、马力娟、马会、马晓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科、丁惠敏追偿。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马科、丁惠敏、王学林、马力娟、马会、马晓芳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科、丁惠敏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000号
康伏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尚瑶、康伏贵、海恒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尚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33173.96元,共计133173.96元。2022年6月3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6.20‰(10.80‰×1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康伏贵、海恒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尚瑶追偿。案件受理费2963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被告马尚瑶、康伏贵、海恒贤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614号
马海财、马国莲、罗永付、马正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海财、马国莲、罗永付、马正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海财、马国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2年11月1日的利息19381.25元,共计69381.25元。2022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5.7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罗永付、马正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海财、马国莲追偿。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计767元,由被告马海财、马国莲、罗永付、马正龙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21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马学升工程保证金144000元、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32054元,合计176054元;二、驳回原告马学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涛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会珍、马玉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少平、马会珍、马新、李娜、马玉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少平、马会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8000元、利息86361.73元(利息计至2022年10月7日),合计374361.73元,2022年10月8日及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0.87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判令被告马新、李娜、马玉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