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亮付、杨世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学喜与被上诉人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亮付、杨世红及原审被告顾玉廷、冯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1150号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判。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长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李长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长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831.82元、利息(含复利)2543.72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李长菊负担6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长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波:
本院受理原告谢陈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支付原告谢陈林货款9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原告谢陈林负担64元,被告张波负担1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波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05民监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刘时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刘时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1979.39元、利息(含复利)534.11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刘时平负担8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时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