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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23民初1606号

郑士银:

本院受理原告薛静诉被告郑士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薛静与被告郑士银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薛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480号

王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斌、杨丽霞、王宏、张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广斌、杨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905042.39元;二、被告刘广斌、杨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9600元,支付利息1243946. 27元,本息合计4243546. 27元;以借款2999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96875‰计算,支付2022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王宏、张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宏、张胜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广斌、杨丽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4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48440元,由被告刘广斌、杨丽霞、王宏、张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064号

张鹏、宁夏泰鸿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霞与被告张鹏、宁夏泰鸿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宁夏泰鸿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丁霞购车款107200元、利息5394.76元,并按照年利率5.005%继续支付该车款自2022年8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丁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8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张鹏、宁夏泰鸿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656号

马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博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翠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博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2000元、违约金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马翠英负担218元,原告宁夏博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2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马翠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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