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2477号
王好麦、马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好麦、马国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42033.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4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新美冶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华诉被告宁夏新美冶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在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下作出的执行和解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