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2625号
苏宗孝、马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尹军与被告苏宗孝、马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玉米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6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689号
李显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李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6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金华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你公司及宁夏荣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238939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778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20000元;(以上款项暂计306726.8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你公司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覃琳与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覃琳与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二、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覃琳装修款1703.1元;三、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覃琳违约金8400元;四、驳回原告覃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覃琳负担770.3元,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