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颉志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4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东:
本院受理原告秦新芳与被告韩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韩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新芳劳务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韩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孙敦明:
原告饶金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孙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饶金彪货款5000元、利息1043元,共计6043元;并以货款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饶金彪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孙敦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1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蔡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宝明诉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蔡军返还原告借款170800元,利息25691.2元(利息自2019年2月19日起算至2022年4月19日,按照年息4.75%计算),此后按照年息4.75%随本付清,以上暂计189191.2 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蔡军承担本案诉讼。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