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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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宁0303民初1932号

孔月芳:

本院受理原告何耀武诉被告万宏、孔月芳、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万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有、郭红艳、何晶、何婷、何秉震、何秉毅费用173162.64元;二、驳回原告何有、郭红艳、何晶、何婷、何秉震、何秉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8元,原告何有、郭红艳、何晶、何婷、何秉震、何秉毅负担705元,被告万宏负担3763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万宏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万宏承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123号

杨小平、马叶儿、李小东、马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平、马叶儿、李小东、马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杨小平、马叶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2年7月22日所欠利息16703.25元,共计66703.25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李小东、马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小平、马叶儿追偿。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杨小平、马叶儿、李小东、马俊负担14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小平、马叶儿、李小东、马俊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21民初3268号

潘建林、詹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林、詹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建林、詹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845.5元,合计47845.5元;2022年7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产生的借款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被告潘建林、詹永生负担1046元,由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建林、詹永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葛艳军、张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吴学芳、龚帅、龚婷诉你们与李锦忠、李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葛艳军、张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学芳、龚帅、龚婷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732250元,共计1032250元;二、驳回原告吴学芳、龚帅、龚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4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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