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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221民初3788号

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候玉洁与被告王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候玉洁返还5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吴涛、吴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吴坤、杨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支付利息15761.3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合计62761.39元;2022年10月8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92‰上浮50%计算支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吴小丽、吴坤、杨红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赵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田玉川、你、周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田玉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9432.52元、支付利息32808.4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合计172240.97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由被告田玉川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月利率10.3312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自2022年3月30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赵飞、周少东对以上被告田玉川应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被告田玉川、赵飞、周少东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头闸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莉娜、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惠春兰与被告马莉娜、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惠春兰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LPR支付2022年2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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