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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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瑞:

本院受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刘金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金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波中介费80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7月25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8916元,并承担自2022年7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80000元为基数,按照“17.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7元,由原告杨波负担13元,由被告刘金瑞负担22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金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海正安: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玉俊及原审被告海正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法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424民初1601号

杨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兰红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兰红花、杨国华偿还借款本金共计36947.05元,利息253.13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7日),本息共计37200.18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之前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王伟:

原告马建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建忠偿还借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30元,由王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1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海正安: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玉明与被上诉人宁夏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正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上诉人李玉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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