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借款本金29762.39元、利息1510.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18.26元(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手续费256.03元,以上共计32647.1元,并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方式及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贺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暖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银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王银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借款本金18820元、利息843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21.23元(计算至2022年9月24日),以上共计28272.03元,并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自2022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方式及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0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银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暖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金龙、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忠东与被告王金龙、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业分公司、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忠东工程款100513.37元、停工损失376500元、支付工程款及停工损失逾期利息26905.46元,合计503918.83元;被告王金龙还应以工程款和停工损失477013.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林忠东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林忠东工程保证金200000元,支付至2022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3532.78元,合计383532.78元;被告王金龙还应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林忠东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林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98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10658元,由原告林忠东负担80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