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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6民初12731号

宁夏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焦立蓉: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成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焦立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兴成运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焦立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1386号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民与被告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我院(2022)宁018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信访大厅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徐海:

原告徐淑娟与被告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淑娟偿还借款51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淑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32元,由原告徐淑娟负担1797元,由被告徐海负担173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3057号

李学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被告李学忠负担105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21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学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3036号

宁夏龙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强林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龙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何强林劳务费5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10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龙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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