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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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郝洪林:

本院受理原告凌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29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郝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凌传借款本金70000元、逾期利息10803.49元,并按照年利率3. 65%的标准支付欠付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现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044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闫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6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闫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萍借款180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532号

侯庆:

本院受理原告薛静诉被告郑士银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侯庆偿还原告牛水仙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99.68元,共计9099.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侯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石富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金鹏、豆馨、石富林、许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一、被告古金鹏、 豆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933.36元、利息2347.9元,本息共计46281. 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石富林、许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富林、许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古金鹏、豆馨追偿。案件受理费95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398元,由被告古金鹏、豆馨、石富林、许雷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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