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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赵慧超:

本院受理原告海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慧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强支付运输费5555元;二.驳回原告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慧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叶江宏、康晓凤、戴晓东、薛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叶江宏、康晓凤偿还原告王娟为其代偿的代偿金227337.66元,由被告戴晓东、薛英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81007.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苏天胜、赵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惠农区宏宝建筑模板租赁站诉被告苏天胜、赵建华、宁夏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租赁费235707.32元,违约金70712.2元;退还原告钢管6046.5米、扣件3745个、顶丝(可调顶托)124个,如不能退还则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109038元,以上合计415457.52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杨志忠:

原告马进虎诉被告杨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马进虎与被告杨志忠达成的购草协议,自2022年10月19日解除;二、被告杨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进虎返还购草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被告杨志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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