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1855号
刘彦昊、郭彪:
原告盐池县麻黄山乡井滩子村扶贫互助社诉被告刘彦昊、张国林、郭彪、谢国涛、谢安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彦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池县麻黄山乡井滩子村扶贫互助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160元,本息合计21160元;二、被告张国林、郭彪、谢国涛、谢安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84元,由被告刘彦昊、张国林、郭彪、谢国涛、谢安鹏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220号
张超: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与被告张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08.28元、利息5426.5元、费用2216.57元,共计27551.35元(截至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起的利息、费用按照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本案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张超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299号
孙鹏:
原告张洋与被告孙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孙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洋支付货款41000元;二、被告孙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洋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381.19元;2022年8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基础上加计50%(即5.775%/年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孙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洋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四、驳回原告张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张洋负担438元,由被告孙鹏负担87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孙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061号
马应忠、马宏梅、田文:
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马应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117253元、违约金11725.3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宁青:
原告柳永强与被告李宁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75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宁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柳永强支付劳务费15800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