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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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202民初3477号

代萍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代萍瑶银行卡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萍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29735.8元,利息1637.92元、违约金1669.89元,分期手续费872.76元,合计33919.37元(截至2022年7月13日);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48元,由被告代萍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902号

宁夏中舜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东与被告宁夏中舜园林有限公司、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振东工程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3636005.23元范围内对原告杨振东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0元(全额收取),由被告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478号

陈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陈凤玲银行卡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凤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64377.85元,利息4518.34元、违约金3649.72元,分期手续费1086.53元,合计73632.44元(截至2022年7月13日);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40元,由被告陈凤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574号

梁东平:

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梁东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东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代偿银行贷款本息30637.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梁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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