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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向家暴说“不”

赵尚进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争议、行政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尚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但在现实中,家庭暴力现象仍然时常发生。

【案例回放】

男子郭某与女子张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郭(10岁),丈母娘史某年迈残疾,随郭某夫妇共同生活。郭某脾气暴躁,且有赌博、酗酒的恶习,两年前张某确诊间歇性精神病,更使郭某不胜其烦,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张某,恐吓、冻饿小郭、史某。一日,郭某再次殴打张某,受到惊扰的邻居王某报警,民警以情与法相结合的方式对郭某进行劝诫,使郭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其行为已不属于“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为了更好地约束郭某的行为,当地村委会作为申请人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郭某对张某、小郭、史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并向属地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说法】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升级”。《规定》明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进一步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规定》也明确了证据形式,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及家庭暴力的认定门槛。本案中,郭某对张某的侮骂、殴打行为以及对小郭、史某的恐吓、冻饿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且申请人身保护令不以张某对郭某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另外,反家庭暴力法对违反人身保护令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郭某违反人身保护令,仍然殴打张某、恐吓小郭、史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规定》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郭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综上,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步送达属地派出所、村委会后,各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多部门联动,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效能。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暴的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让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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