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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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涛、丁晓梅、杨国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国涛、丁晓梅、杨国龙、王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2022)宁0122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国涛、丁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189.19元,罚息4895.1元,复利3049.8元,共计76134.09元;二、被告杨国涛、丁晓梅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的150%即14.985‰分段计算;复利以借期内欠付利息8398.9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的150%即14.985‰计算);三、被告杨国龙、王少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国龙、王少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国涛、丁晓梅追偿。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原告负担111元,由被告杨国涛、丁晓梅、杨国龙、王少山共同负担1715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杨国涛、丁晓梅、杨国龙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国龙、王艳、杨国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国龙、王艳、杨国涛、王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2022)宁012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国龙、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9779.80元,罚息4895.10元,复利3784.24元,共计78459.14元;二、被告杨国龙、王艳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的150%即14.985‰分段计算;复利以借期内欠付利息9989.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的150%即14.985‰计算);三、被告杨国涛、王少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国涛、王少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国龙、王艳追偿。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杨国龙、王艳、杨国涛、王少山共同负担;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杨国龙、王艳、杨国涛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482号

李得虎:

本院受理原告冯定福与被告李得虎、张志学、马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得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定福代偿款51273.94元;二、被告张志学、马小明对被告李得虎上述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被告李得虎、张志学、马小明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李得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冯永禄: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共计21126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十号法庭(线下或线上云审方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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