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试验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靳义平:
本院受理原告卢洲洋诉固原试验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靳义平、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固原试验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洲洋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8675‰自2002年12月25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0日止);二、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靳义平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卢洲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79元,由原告卢洲洋负担16146元,由被告固原试验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433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固原试验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刘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刘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刘宝成偿还借款本金17443.93元,贷款利息7790.5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6日),本息合计25234.48元,剩余贷款利息计至贷款结清日止;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路驰:
原告石昭华与被告路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路驰支付原告石昭华欠款2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另按照LPR四倍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石昭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6元,由原告石昭华承担251元,由被告路驰承担4675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路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216号
贺海宁: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贺海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贺海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88.97元、利息1237.57元、费用1990.3元,共计13216.84元(截至2022年5月15日);2022年5月16日起的利息、费用按照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本案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贺海宁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贺海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