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执7693号
宁夏锦洲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家和、余金洲:
申请执行人宁夏徐工鲲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锦洲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家和、余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宁夏徐工鲲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夏锦洲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型号为LW550FV、LW330FV的两台装载机。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处置相关规定,本院要求双方五日内协商议价并书面提交议价结论,五日未提交视为无法达成议价。因上述财产所在辖区内税务机关暂无法出具税务基准价,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相关指导价格。同时,涉案财产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除双方一致同意网络询价外(限五日内双方提交书面申请书,未提交视为不同意。)本院将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了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如协商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本院责令双方于2023年1月6日下午14: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拍卖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3年2月6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另行时间送达,以通知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在领取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视为无异议。如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以送达之日起算5日。本院将择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拍卖,如上述当事人未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指定网络平台,本院将指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根据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下浮30%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一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值基础上下浮20%以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二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变卖一次,变卖期结束后执行债权人仍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之后将不予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逾期垫付财产处置期间产生的费用,视为放弃财产处置,本院将终止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产权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配合财产处置程序,视为放弃相关选择或者救济权利。相关拍卖具体事宜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与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74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被告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忠工程款1106331.28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63575.96元,共计1369907.24元,并以欠付工程款1106331.2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06331.28元范围内对原告王忠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8559元,原告王忠负担46550元,被告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9 元,公告费2300元,由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裁定:准许反诉原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