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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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自斌、田自军、田佳妤: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温国强与被执行人宁夏杞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国强申请追加第三人田自斌、田自军、田佳妤为(2022)宁0122执20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举行听证会,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429号

李兴虎、马义廷: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虎、哈玉亮、马义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哈玉亮支付原告代偿款41844.61元,判令被告哈玉亮、马义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4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529号

马长武、王桃花: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长武、王桃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004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5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569号

海梅、母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彦梅、马宏英、海梅、母文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海梅、母文生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从借款到期之日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息10%计算,逾期利息在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按15%计算,利息直至贷款结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马宏英、田彦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5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张军、苟牡丹:

本院受理的(2022)宁0402民初6667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苟牡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张军向原告偿还垫付款73978.09元;2.被告张军向原告支付利息28347.33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30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3.被告苟牡丹对被告张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原告对被告张军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FV3A24F483007069)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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