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存: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聚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323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德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盐池县聚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3600元;二、驳回原告盐池县聚粮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张德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陈耐: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福货款537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5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限你30日内到本院河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2022)宁04民终1298号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春芳、原审第三人连廷军、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楼9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2022)宁04民终1323号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尉恩正、原审第三人连廷军、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楼9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2022)宁04民终1324号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兴月、原审第三人连廷军、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楼9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