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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4民终1293号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成荣、原审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施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代荣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代荣申请追加第三人施栋为(2022)宁0122执恢3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举行听证会,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石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丽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9877.7元,支付截至2022年4月18日利息12860元,本息共计2273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石丽按照借款本金9877.7元、年利率24%,支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3元,被告石丽负担477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石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爱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26274.39元,支付截至2022年4月18日利息、违约金18084.86元,本息共计44359.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爱按照借款本金26274.39元、年利率24%,支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张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赵冬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冬升给付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8月3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4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电梯费7200元,共计1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8元,被告赵冬升负担18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赵冬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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