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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6民11879号

钱备蓉: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新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314.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华宸投资有限公司、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曦与被告宁夏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华宸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汪长河、第三人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4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陈海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陈海曦;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海曦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苏玲: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本金3900元;以3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得出数额应扣减已付的586.04元;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苏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296号

汪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贠陆忠与被告王万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296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万功、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贠陆忠共同退还服务费90万元,支付违约金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万功、汪洋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许昌利、王伟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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