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效松: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黄效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彦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卜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毛春翔、刘太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卜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毛春翔代偿的借款本金60000元,承担利息6930元,共计66930元。由被告卜海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毛春翔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卜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刘太山代偿的借款本息40000元,利息4620元,共计44620元。由被告卜海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刘太山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1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511元,由原告毛春翔、刘太山承担500元,被告卜海峰承担301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鸣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刘新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新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326. 88元(计算至2022年8月1日),共计58326.8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2022年8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738元,由被告刘新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鸣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曹宁安: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宁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刘仲俊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530元,由被告曹宁安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鸣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