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197号
史存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史存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存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1011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史存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保军、谢亮:
本院受理原告黄飞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502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黄飞支付代偿款51705元(其中代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51000元,案件执行费705元);二、被告谢亮对上述原告黄飞向被告王保军要求支付的代偿款及执行费不能追偿的部分,依法分担二分之一已分担2000元;三、驳回原告黄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郭思佳: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郭思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思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本金29992.62元、支付利息7535.75元,合计37528.37元;并以29992.62元为基数,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2022年6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郭思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498号
刘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刘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792.2元,共计121792.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二、驳回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176元,由被告王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