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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7432号

王梁玉: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大嘴狗动物诊所与被告王梁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大嘴狗动物诊所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至2020年之间先后从店内所拿商品药品及犬的手术治疗等款项目19633元,利息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659号

王立云、马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雯与被告王立云、马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立云、马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雯借款本金391000元、利息129880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上述191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立云、马长青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矛盾调解中心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707号

王立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雯与被告王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77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雯借款本金19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立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矛盾调解中心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402号

徐永强:

原告付彩红与被告徐永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徐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付彩红劳务费130000元及利息4114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劳务费13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付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0023号

白鑫莉:

原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鑫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鑫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正祥供热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采暖费84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白鑫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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