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立益、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立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支付利息221723元,本息合计381723元;2022年7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产生的借款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年利率16.8%计算支付;二、如被告苏立益、张艳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立益提供抵押的位于平罗县翰林大街西侧金水湖畔小区16-2-401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平字第2012-38202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6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626元,由被告苏立益、张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正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海涛与被告侯志军、宁夏正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正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龚海涛农机作业服务费94173.6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龚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正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191号
全云太: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19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全云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497.56元,支付截至2022年4月19日的利息5451.74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支付27497.56元垫付款自2022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全云太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全云太提供抵押的野马牌汽车(车架号码LSA121BL0H2465064、发动机号码S1MU063、车牌号宁AA608F)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19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216号
陈全军: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21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陈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3511.89元,支付截至2022年4月19日的利息2201.09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支付13511.89元垫付款自2022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陈全军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陈全军提供抵押的长城汽车(车架号码LGWEF3A549B001368、发动机号码SGP3701、车牌号宁A125V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21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聚缘汇餐厅、李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