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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81民特16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时正红申请宣告公民郭娟(身份证号:642102197112061520)死亡一案,申请人时正红称,其与被申请人郭娟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郭娟患有重度精神分裂症,于2018年9月24日离家出走,2018年9月25日报警,有人在黄河边发现其行踪,青铜峡市公安局陈袁滩派出所出警寻找无果,申请人及亲戚朋友多方寻找,张贴寻人启事,至今被申请人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有四年。下落不明人郭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郭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郭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郭娟情况向本院报告。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康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借款合同,偿还我行贷款本息96695.67元。其中:本金95779.9元,利息915.77元(利息算至2022年11月7日),诉讼至执行期间利息需从2022年11月7日起重新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16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盘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王录、刘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长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宇峥、周艳玲、朱刚、陈亚萍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357号民事判决书、(2022)宁0106民初83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童话宏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冶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代华与被告银川童话宏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冶凤梅、赵维维、宁夏新弘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赵维维、宁夏新弘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6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世鹏:

本院受理原告付春源诉被告李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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