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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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唐瑞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瑞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瑞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761.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瑞芹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蒲兴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兴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兴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749.8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被告蒲兴维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薛颖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颖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颖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044.42 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颖宁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伍杰:

本院受理宁夏致航汽贸有限公司、吴宗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宁0121民初4897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自2022年8月13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圣光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宇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圣光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圣光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宇浩运输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支付逾期退款利息10611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2年7月8日至保证金退还为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宇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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