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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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月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胡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宝宝:

本院受理原告曹宝祥与被告王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德泓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麻翠英与被告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德泓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峰与被告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2022)宁0181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宁东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2861号

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灵武市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徐军辉、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91079.24元;2.驳回原告灵武市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4元、公告费900元,两项共计6494元,由原告灵武市森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03元,被告徐军辉、杨峰负担229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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