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林、刑桂芬:
本院审理的原告胡进与被告刘万林、刑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万林、刑桂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内返还原告胡进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被告刘万林、刑桂芬负担1050元,由原告胡进负担1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万林、刑桂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沙湖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保明、马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王志荣、寇俊梅、高东海、马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保明、马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457.79元,利息8376.3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志荣、寇俊梅、高东海、马银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保明、马小荣、王志荣、寇俊梅、高东海、马银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福国与被告马小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福国欠款61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小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姚伏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0770号
雷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雷勇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20901.05元、利息56040.03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