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宁01民终4627号

张掖市兴旺草制品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叶银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市天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掖市兴旺草制品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叶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区一楼101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224号

朱丹: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5824.75元、支付利息1051.86元,合计26876.61元;以25824.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128元,由被告朱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220号

王学琴: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4999.52元,支付利息5401.01元,合计30400.53元;以24999.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232元,由被告王学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957号

王少辉:

本院受理曾云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222号

贺灵强: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9603.98元,支付利息3629.04元,本息共计13233.0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028元,由被告贺灵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2-12-12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8773.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