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兵: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兵、张萌萌、张学军、杨凤兰、骆亮、董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22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建兵名下位于平罗县团结东路南侧宏盛嘉苑7幢2单元401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2016-62426号)住宅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因你未前来现本院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本院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你应于2023年1月7日10时到本院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1月30日到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果对报告有异议,可在规定领取期限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择期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缺席或不履行选择权,本院将视为你放弃了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现场勘查、领取评估书、提出异议和优先竞买等相关权利,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届时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平罗县人民法院
刘刚:
本院审理的原告赵福与被告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221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福运费13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1元,由被告刘刚负担2900元,由原告赵福负担129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平罗县人民法院沙湖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牛犇:
本院受理原告白富军诉你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向其赔偿医药费579.2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车修理费2000元,共计7879.2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宋杰、唐金梅、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037号民事判决及(2022)宁0104民初15037号民事裁定,判令: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的诉讼请求。裁定案件受理费65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834元,由被告宋杰、唐金梅、宁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729号
张有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29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