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黄安宁与被告翁立人、泸州市天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翁立人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2.被告张鹏、泸州市天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蒋彦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与被告蒋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借款10000元,利息5936元,共计15936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432号
胡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谢立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1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为止,按年利率12%计算);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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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岩与被告宁夏英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崔岩与被告宁夏英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英豪家教入学协议》(编号2020017、2020018);二、被告宁夏英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崔岩家教服务费15395.41元。案件受理费21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崔岩负担33元、由被告宁夏英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文平与被告严学琴、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文平借款3600元、利息190.5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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