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周文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 民初1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892.73元,支付利息12777.80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周文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天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会萍与被告马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刘会萍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3708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天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何金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月霞与被告何金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金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李月霞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6652.47元和后续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何金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李月霞借款利息13840元;三、被告何金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李月霞借款本金61996元和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0年12月28日至实际付清为止);四、驳回原告李月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何金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鑫、马海玲:
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鑫、马海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2760.75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7%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鑫名下速腾车辆(车架号码LFV3A21K693000501)享有抵押权,并就该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鑫、马海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1)宁0521执恢74号
李建宏: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宏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中宁县德源贸易有限公司、李建成、张银萍、刘建华、李超、李建宏、王萍、中宁县建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宏名下位于中宁县城商城刘生贵商住楼1号楼0单元8号、3单元201室(6401323870)、中宁县城北环路枸杞交易市场2号楼0单元116号(产权证号:6401338168)、中宁县城北环路枸杞交易市场3号楼0单元30号(产权证号:6401318344)房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审查后决定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521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向你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206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3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并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