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耿晓: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晓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耿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代偿款271160.24元、违约金49559.7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支付271160.24元自2022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7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于治慧: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治慧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于治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代偿款379633.04元、违约金5858.3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379633.04元自2021年7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7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学伟: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伟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张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代偿款251372.90元、违约金42723.2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支付251372.90元自2022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违约金。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7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柴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柴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9981.22元、利息1849.23元及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5.4%为限);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柴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2-1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8994.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