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禄:
本院受理你与原审被告王庭、中卫市蓝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宁05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6)宁0502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马鹏禄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津广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学勤、徐和银诉被告汪凯、呼伦贝尔市津广域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宸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宁夏宸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就(2022)宁05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2641号
白小平:
本院受理虎永刚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虎永刚支付房屋租金500元、租赁期间釆暖费及滞纳金3079元、物业费及公共楼道电梯费507.2元,合计4086.2元;二、驳回原告虎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白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999号
简玲:
本院受理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简玲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8076.74元;驳回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794号
闫海笼:
本院受理原告姬淑丽诉被告闫海笼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闫强(生于2005年11月20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