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平、余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陶文与被告任建平、余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建平、余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文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原告陶文负担282元,由被告任建平、余秀琴负担85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任建平、余秀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樊世良:
原告贺文铎与被告樊世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樊世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贺文铎代偿款8907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樊世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龙腾华茂(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墨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金春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龙腾华茂(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墨东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腾华贸(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宁县望远镇金春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赁费152960.52元、未返还的租赁物的损失8116元以及租赁物维修费用1825元,以上共计162901.52元;二、被告龙腾华贸(宁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宁县望远镇金春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违约金45888.16元;三、驳回原告永宁县望远镇金春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束俊:
本院受理原告全涛与被告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新如意商贸有限公司、刘爱蓉、刘涛、蒋小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新如意商贸有限公司、刘爱蓉、刘涛、蒋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