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安文保:
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琪、安文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有:一、被告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1976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本息合计209767元;2022年7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产生的借款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二、被告安文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如被告安琪、安文保未能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则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琪提供抵押的位于平罗县城工农西路2号楼综合楼1-402号(产权证号:平字第2010-29155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047元,由被告安琪、安文保负担。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路万聪与再审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有有、孙晓莉,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宁022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关于“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南侧二十支渠北侧银洲国贸101铺(房产证号为:吴忠市房权证红寺堡字第H000967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中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部分;二、维持本院(2019)宁022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林有有、孙晓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348607.15元,合计1348607.15元”、第二项“被告林有有、孙晓莉按照月息13.6562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本案未偿还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第三项中“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南侧二十支渠北侧银洲国贸103铺(房产证号为:吴忠市房权证红寺堡字第H000967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中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部分、第四项“被告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项“驳回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再审申请人路万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22元、公告费1250元,由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元,由林有有、孙晓莉、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19元。限你公司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5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2)宁0221执恢223号
金才忠、杨金艳:
本院受理的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才忠、杨金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才忠名下位于平罗县健康巷12号1幢12号房产一处、登记在被执行人杨金艳名下位于平罗县家和春天小区4幢4单元102号房产各一处进行价格评估。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月14日上午10时到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二楼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通知你们于2023年2月22日前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请于2023年3月9日前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上述通知如遇节假日顺延,如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或不履行选择权,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了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的权利。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杨生俊、王刚、孔维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生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元,利息21598.98元(利息算至2022年7月7日),本息合计79598.98元;二、被告杨生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28125‰计算);三、被告王刚、孔维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9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杨生俊、王刚、孔维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