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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5236号

余建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6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付款违约金2609.1元。(以上合计11306.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哈俊:

本院受理原告平凉龙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宁夏盛杰兴润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宁夏盛杰兴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料款47944元、赔偿违约金8000元;2.被告哈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周佳惠: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银与被告周佳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35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周佳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银车辆维修费550元;驳回原告王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2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二楼2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宝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占君:

本院受理原告徐梅与被告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宝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宁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世镈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占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徐梅就(2022)宁0104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所有七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支付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欠付工资329196.65元(其中: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表》记载欠付工资为42087.54元,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工资表》记载欠付工资为56354.11元,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以年薪20万元为标准与《工资表》记载标准核算欠付工资差额为230755元);请求判令由七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287号

沈万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建旭与被告沈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287号民事判决:被告沈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路建旭货款440000元,利息120689.59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440000元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沈万祥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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