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锴: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马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 民初15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556.05元、利息6596.78元,共计24152.83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4.8%为限);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61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605元,被告马锴负担65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室(电话5170837)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王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 民初15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694.23元、利息1639.71元,共计16333.94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4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39元,被告王泽负担50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室(电话5170837)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利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张利卫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 民初15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9993元、利息9503.23元,共计49496.23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4.8%为限);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71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250元,被告张利卫负担132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室(电话5170837)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李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 民初15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2999.34元、利息2686.69元、分期手续费232.53元,共计25918.56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凤凰女士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37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101元,被告李冬梅负担73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室(电话:5170837)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丁学梅: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丁学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 民初1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55.95元、利息1875.31元,共计16831.26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4.8%为限);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77元,被告丁学梅负担50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室(电话5170837)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