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特130号
强小刚:
申请人宁夏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小刚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强小刚从申请人宁夏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分期付款购买的山东临工牌L9557F(设备编号:VLGL955FTK0630249)的装载机,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宁夏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64293.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特1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晓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马晓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马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48818.15元、利息2774.49元、年费100元和分期手续费2192.43元及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5.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晓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刘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65663.36元、利息9354.08元和分期手续费4711.55元及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6.6%为限);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986号
李长生:
原告王志忠与被告李长生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98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原告王志忠与被告李长生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银川市兴庆区大新家园15-1-1702室、17-1-1802室房屋为原告王志忠所有,被告李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王志忠办理产权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长生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498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278号
中卫市嘎达云洲龙斐涛工贸有限公司、达得胜、刘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嘎达云洲龙斐涛工贸有限公司、达得胜、刘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中卫市嘎达云洲龙斐涛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合计:111826元,其中:(1)货款:110000元;(2)违约金1826元(自逾期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之后违约金按照全部欠款金额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达得胜、刘蓉对诉请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山东临工牌装载机(型号为L955F、车架号为VLGL955FCN0671524)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