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杰、张玲燕、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小勇、殷淑勇、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黄卓坚、刘红滨、包建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英杰、张玲燕、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小勇、殷淑勇、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黄卓坚、刘红滨、包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宁0104执63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李英杰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东侧、南塘巷南侧百姓购物城1#商业、2#综合楼、3#商业商业1-2层114商业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2月18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休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821号
马红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马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274元、利息19007.61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红梅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192号
杜建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杜建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杜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6441.17元、利息14776.6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杜建东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186号
王艳玲: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王艳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1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340.60元、利息4811.89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艳玲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