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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刘玲、李婧、李逢春、宁夏春鸿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王超与你们及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2)银仲字第18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利息15500元;二、被申请人宁夏春鸿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李逢春、刘玲、李婧对被申请人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追偿;三、被申请人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宁夏春鸿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李逢春、刘玲、李婧未能向申请人王超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申请人王超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1199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王超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王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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