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642102197503052154):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3010号原告王保与被告青铜峡市占华牛羊肉经销部、第三人陈平、陈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的第三人陈平、陈思位于青铜峡市永丰路274号商业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陈平(642102197503052154):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2996号原告陈思与被告陈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117号
张雪连:
原告宋志刚与被告张雪连离婚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11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准予原告宋志刚与被告张雪连离婚;二、抚养:婚生女宋蔓钧(2016年6月4日出生)由原告宋志刚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被告张雪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宋蔓钧抚养费1000元。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宋志刚负担100元,由被告张雪连负担400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611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590号
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月亮与被告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月亮劳务费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533号
纳新国、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新国、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533号民事判决,因被告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15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4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